姓名与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

好名字 www.hmz.com 时间:2016-02-29 编辑:小白

姓名与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
  姓名之受制于法,中外有别。众所周知,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历史基本上是封建皇权史的演义和变更,是“朕即国家”的人治统治手段的徘徊和重构。中国是姓名发展最早、最完备的国家,又是封建统治最娴熟、最顽固的国度。
  中国人的姓名,源于上古,几千年代代相传,繁衍发展,源远流长,纵贯如一。单是姓名与法律条令这一点,华夏姓名的“法”、“礼”就大大地丰富、有别于其他民族。
  在封建社会,最能反映姓名的法制态度的是皇帝赐给臣民姓氏,即赐姓,它是统治者用来维护和加强统治的一种手段,是我国姓氏来源的组成部分之一。
  赐姓之制,远在氏族社会神话传说时代就有了。《国语·周语(下)》说:“唯有嘉力以命姓受祀,迄于天下。”大禹就因治水安民有功,故“皇天嘉之,祚以天下,赐姓曰妣,氏曰有夏。”
  关于赐姓之制,《左传》有云:“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上古三代,天子令诸侯,诸侯命卿大夫,许多姓氏之产生都要经过赐的手段。
  赐姓之风,也曾经过“起承转合”的历程。上古三代所谓赐姓,都是在原本没有姓氏的情况下通过天子之命而产生问世的。
  如舜时有一个叫董父的人,擅养龙,许多龙都飞到他的身边,舜听说此事后,非常高兴,当即赐董父姓豢龙。后来夏朝出一个刘累,跟豢龙氏学习养龙,十分卖力地为帝孔甲养龙,孔甲见其技艺精良,就赐他为御龙氏。
  周朝,周穆王之宠妃盛姬死后,穆王为表示哀痛,就赐她的后代姓痛。秦汉以后的赐姓有别于上古,多为最高统治者出于自己的意志,将别人已有的姓抹掉,换成另一个姓。
  一般情况下,新换的姓是早有的姓氏,这个时代的赐姓还有一大特征,即赐姓的褒贬观念十分强烈。在封建社会,皇帝的姓是最为尊贵的。出于褒赏、笼络等目的,各朝皇帝赐给臣属的姓大都是“国姓”,即皇帝的姓。
  汉朝刘氏登上龙庭后,就曾把与刘邦争天下的楚霸王项羽后裔全部赐姓刘。李姓唐朝则将开国治政的文臣武将如徐世勣、安抱玉、胡大恩、郭子仪等赐姓李。
  对少数民族归顺的臣属亦是如此。沙陀族的宋邪赤心就被赐以国姓,改姓名为李国昌,他的后代袭用李姓,在五代时,其孙李存勖就利用这个“李”姓建立后唐,即后唐庄宗。赵宋王朝时,朝廷所赐之姓都以赵为主,到了明朝朱元璋坐天下,朱姓又被朝廷作为笼络人心的工具。  明末收复台湾的民族英雄郑成功就因为“相貌堂堂,屡建奇勋”而被赐姓朱,至今,东南沿海与日本人都称郑成功为“国姓爷。”与赐姓示宠、惠恩相反,统治者还把赐姓作为最严厉的手段,责令政敌改姓。
  汉高祖刘邦得秦天下,开国功臣、淮南王英布反叛未遂,刘邦嫌诛斩英布不足解恨,查宗问族得知英布少年时曾为江洋大盗,受过黥刑,就赐其子孙姓“黥。”
  隋炀帝的大臣杨玄威趁隋第二次挥兵东征高丽时,起兵暴乱,后兵败被杀,枭首示众,隋炀帝效法前人,赐杨玄威后人改姓“枭”。示惩的赐姓往往含有凶恶、不祥之意,而被赐者则多半是政治上的失败者,“成者为王,败者为寇”,赐其姓无疑是一种报复行为。
  虺、蟒、蝮均是青蛇、毒虫之属;蛸,章鱼也,这些丑恶的东西就分别被唐、北齐当政者赐给叛乱未遂的萧响、武维良、李员、李冲诸公。赐姓改名是武则天发泄私愤、攻谄政敌的绝招。
  她曾改“叛臣”李尽忠为李尽灭,孙万荣为孙成斩,突厥可汗默啜为斩啜。“蝮”字就是她为了表示对自己两个叔父武维良与武怀远的厌恶之情而强赐给他
们的。
  为笼络人心,武则天还把辅佐她的臣属集体赐姓武,并将其面首冯小宝改名薛怀义,武氏可算历史上赐姓名最多的君王了。诸朝代的皇帝赐姓,并不只局限于国姓,也有皇帝一时兴起赐予的,这样的赐姓往往很幽默滑稽。
  东晋明帝时,殿前都尉兼宫廷讲官余讽常与明帝议论朝政。一次,明帝心血来潮,忽然对余讽说“余者我也,讽者讥也,卿为此名,欲为朕之敌乎?”当赐将其“余”姓出头的一竖抽掉,赐姓“佘。”
  余讽回家后,想到自己竞为皇上所忌,恐怖非常,干脆改名“佘顽”,据说“佘”姓即由此而来。洪武十七年,元朝工部尚书丑驴附朱明王朝,朱元璋嫌其名字太过鄙俗,当即赐其姓“李”,改其名曰“李贤。”
  南唐皇帝有一次看见一位叫哀榆的大臣,觉得这个“哀”字在庆贺时不吉利,灵机一动,在“哀”字中间插了一杠,赐其姓衷。封建社会是“家天下”,“朕即国家”,被皇上赐予国姓的人,不光图个虚名,还能赚得实惠。
  刘汉王朝就曾明文规定,凡诸刘全家免一切徭役,且非刘姓不得封王。于是十多万刘姓皇民都得以享受中级以上官员的待遇。至于那些被赐改姓的政敌,当然也得有所实际“表示。”
  朱明王朝时,朱元璋就把政敌陈友谅及其主要部属钱、林、袁、孙等姓后裔贬在新安江上为渔民,并且不准他们上岸居住,不准入学读书,不准参加科举,甚至不准穿鞋子。
  另外,不少皇帝还强行颁布姓氏高低贵贱排列表,以示皇族高人一等。封建法规除了对姓氏的源起和发展加以严格管制外,对于平民百姓的起名,也制定了专门的命名法,凭其主观臆想做准绳,叫大家都服从,符合标准的便合法、文雅,不合标准的就不合法、粗俗。
  关于这种情况的文字,《左传》有专文记载。桓公的太子出生,桓公问其大夫申繻,应该怎样命名,申繻便陈述命名须遵循五种方法、六项规条的礼制。
  “公问名于申繻,对曰:‘名有五:有信,有义,有象,有假,有类。’以名生为信,以德命为义,以类命为象,取于物为假,取于父为类。”这是讲的命名的五种方法。
  桓公的太子因与桓公同生日,就依了“取于父为类”一条,命名曰“同。”接下来,申繻又讲了命名的六项规条,云:取名“不以国,不以官,不以山川,不以隐疾,不以畜生,不以器币。
  故以国则废名,以官则废职,以山川则废主,以畜生则废祀,以器币则废礼。”、至于“不以隐疾”则是说不能涉及个人隐秘的疾病名称为名,是为了避不祥,也为了社交时的体面。
  六项规条,即避讳之滥觞。后来,关于避讳的各种奇怪的规定浩浩荡荡席卷整个人名学系统,成为中国人名学受制法的最佳明证。“五法六规”和讳兴之后,关于人名的取法,历朝历代的君主又都有各自的“御旨。”《汉书·王莽传》载:王莽曾诏令禁二名。
  他认为“秦以前复名盖寡,遂禁复名。”“匈奴单于,顺制作,去二名。”王莽的长孙王宗,因自画容貌被服天子衣冠,制铜印三颗,与乃舅合谋欲早承祖业,事发,宗自杀,为了表示严正公明,王莽鉴于“宗本名会宗”,乃罚其“以制作去二名,令复其名会宗”,并贬官爵,改封号,以此说明去二名,是朝廷的恩遇;恢复二名,则以示贬辱。
  如此一抑一扬,一褒一贬,单名之风便刮遍神州,以至以后汉魏三百年,几乎人人皆单名,《后汉书》和《三国演义》里的人名,单名占了98%。文武显要,如刘备、关羽、张飞、诸葛亮、周瑜、黄盖、孙权、曹操等,清一色的是单名。“建安七子”“竹林七贤”亦皆单名。
  王莽以后,宋朝禁止有寓意有王霸思想的字眼,禁止取之为名。《容斋随笔》云:“政和中,禁中外不许以龙、天、君、王、帝、上、圣、皇等为名字。”于是毛友龙、卫上达、方天伍、金圣求诸公只得改名为毛友、卫仲达、方大伍、金应求。
  若是不改名,作何处置呢?《能致斋漫录》有云:“恭规政和中二年春,赐贡士第,当时有吴定辟,魏元勋等十余人名,意僭窃,陛下或降或革。”当时名法之严,可见一斑。
古语云:“来而不往非礼也。”
  姓名处处受法律钳制,它是否有反抗法律的时候呢?当然有,但却是“以德报怨”,服务于法律。像法律程序中的无记名投票、法律条文中的著作权法,违法形式中的侵犯公民名誉权等,无一不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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